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些机构数量又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专职从事相关*的人员已达几十万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常态化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非常大,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下,企业与员工的相互依存关系更加突出,劳动关系的协调、和谐与发展尤为重要。《劳动关系协调员》已纳入了国家职业序列,并制定了国家职业标准,作为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范畴之一。
2020年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取消后,调整为职业技能等级认证,在上海地区有上海市人才行业协会管理颁发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劳资关系的专业理论和*技能,上海人社部门全力推出《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三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证培训,课程由*买单。
通过培训,使学员成为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了解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了解工会基本制度,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员。
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协管人员、人民调解员、居委干部、街道法务部门、工会组织等。
1、社会人员不论学历,零基础低门槛。
2、大专及以上在校生(相关专业)
3、中等学校应届生(相关专业)
课程模块名称、课程内容
劳动关系纠纷基本处理程序
1.劳动关系纠纷概念与特征
2.劳动关系纠纷解决途径
订立合同与退工纠纷处理
1.订立劳动合同纠纷
2.劳动合同无效的纠纷
3.延误退工纠纷
工资支付纠纷处理
1.克扣拖欠工资纠纷处理
2.加班工资纠纷处理
3.病假工资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1.试用期解除纠纷
2.严重违纪解除纠纷
3.医疗期满解除纠纷
4.不能胜任*解除纠纷
5.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纠纷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纠纷
2.用人单位主体消灭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纠纷
不得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纠纷
1.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纠纷
2.经济补偿纠纷
3.赔偿金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处理程序
1.劳动仲裁的概念、原则、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的基本规则
2.劳动监察的概念、特征、主体职责、监察范围及程序的相关规则
3.纠纷处理与优化内部管理
课程模块名称、课程内容
模块一:劳动标准管理
1.劳动标准概论
2.工资的确定
3.劳动标准的实施情况评估
4.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报告的撰写
模块二: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后合同义务
模块三:民主管理和规章制度
1.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管理
2.职工代表大会和劳资沟通
3.规章制度的建设
4.规章制度实际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模块四:劳动争议处理
1.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代理
3.劳动争议诉讼
4.证据及诉讼技巧
(1)持有四级证书*5年
(2)持有四级证书,本科*满1年(相关专业)
(3)持有四级证书,大专*满2年(相关专业)
(1)持有三级证书,无学历*满4年;
(2)持有三级证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满3年
(3)取得三级证书,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满2年
(4)取得三级证书,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满1年 相关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
考试采取“理论知识”(机考)+“操作技能”(笔试)相结合方式
由上海人社局监制,上海人才行业协会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