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17年最后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的会计法公布也意味着会计人步入财会行业的“敲门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正式成为历史。
新会计法公布
对于新的会计法,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前: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的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修订后: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新会计法强调会计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相应修改了关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强调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修订前:第三十二条财政部们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其中第四点谈到,“从事会计*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
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原文
目前对于新的会计法,大家仍有以下疑问:
1、第三十二条第四点以及第三十八条都提及的:从事会计*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所谓专业能力如何界定?
2、第三十八条提到的: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国务院对于该范围的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公布?
3、还有会计人普遍关注的继续教育问题,后续学习如何推进?
这三个问题依然是会计人员关注的问题,也希望财政部对于大家关注的一系列问题可以给出相应的解答。中公会计网也会持续为考生更新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