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

203人已阅读 2017-12-16 17:00:22
导读 将第三十二条*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从业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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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6 17:00:22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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