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括:
一是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二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三是对于*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四是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母公司执行该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该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该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该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