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一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2)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3)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0年以上。
其中,公共营养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2.领取准考证;
3.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4.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均达60分以上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国家岗位资格证书;
5.有一科达不到60分者,视为不及格,下次重新申报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