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辅导

70人已阅读 2018-03-27 16:51:33
导读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工种之一,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清理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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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16:51:33

劳动关系协调师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工种之一,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清理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仅保留了140项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中坚力量,获得了国家和广大从业者的认可,仍然保留在“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中。


  一、培训安排及鉴定时间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大纲要求,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学员必须进行一定课时的专业知识学习。考虑到学员多为各企事业单位在岗员工,为不影响学员的正常*和提高*,培训通过远程网络和现场教学两种方式进行。
  学员前期报名,我方提前给快递教材和复习资料,并开通网上远程学习。
  面授串讲培训时间:2018年3月1日-12月31日,具体集中面授辅导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或来电索取各所属省份面授串讲时间安排。
  鉴定考试时间:2018年5月、11月(上下半年各一次);
  一级:理论知识:8:30-10:00时。操作技能:10:30-12:30时。综合评审:14:00-17:00时
  二级:理论知识:8:30-10:00时。操作技能:10:30-12:30时。综合评审:交论文(题目自定)(考试前20天提交,逾期作弃考处理)
  考试地点:各省市鉴定中心指定地点,百朗提前打印准考证,以准考证为准。

  二、培训鉴定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的副总经理)、工会*(或劳动关系协调*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的高级职员。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等。
  1、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2、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三、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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