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津财会〔2012〕8号)和《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津人才办〔2014〕1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启动2017年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企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范围为我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岗位的技术骨干,*括分管财务会计*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
注册会计师类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为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中诚实守信、年富力强、潜力较大的人员。
二、报名条件
(一)申报我市会计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2.*实绩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二)申报我市企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设计、重要课题项目研究;
3.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括通过全国或本市合格分数线),或者业绩特别突出且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含5年);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到2017年12月底),身体健康。
(三)申报我市注册会计师类会计领军人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担任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3.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3年以上(含3年)且近3年无行业惩戒记录;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到2017年12月底),身体健康。如条件特别优秀的合伙人(股东),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8周岁。
(四)最近3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3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