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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要求企业年报“社保”必报“挂证”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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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14:03:29
导读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人社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通知》指出,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年报信息报送时,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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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14:03:29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人社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通知》指出,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年报信息报送时,需增加“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这对证书*会造成哪些影响呢?请看大立小编的分析。
1、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2、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新的2016年企业年报内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八)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九)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其中,第七项、第八项中“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第九项中“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其他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文件原文:
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
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关于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要求,现就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社保和统计相关事项纳入企业年报公示内容
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信息时,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二、做好增加企业年报事项的信息化系统调整*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年报公示系统,确保2017年1月1日起企业按调整后的年报事项报送年报。调整后的数据规范一并下发。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加快相关系统改造,确保企业年报信息共享需要,实现企业年报信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业务系统中的有效应用。
三、加强对企业年报信息的管理*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要求,在每年年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推送企业年报信息。企业当年补报的年报信息要在年底完成推送。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企业年报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部门年报信息报送相关*,加强年报信息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报信息真实、及时。
四、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年报事项整合是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做好宣传培训和督导*。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增加企业年报事项的宣传解读,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报送年报信息,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和企业工商联络员的培训,适时开展企业年报*的督查检查。
扎实做好各项保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做好增加事项后的年报各项保障*,确保*顺利开展。
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
2016年11月17日
解读:文件对建筑企业及挂证的影响
1、参保信息公示,“挂证”难生存
通知中要求,“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要向社会公示。
对于建筑业企业及“挂证”人员来说,头更痛了,“紧箍咒”更紧了。此前,住建部出台226号文,针对“挂证”重拳出击。而社保联网后,“人证不一”的现象更无所遁形,很容易被查出来。这也从根本上铲除了“挂证”的生存土壤,结果一定是“人证合一”。
“参保信息”向社会公示,也就意味着,即使住建部门没有发现个别的“人证不一”现象,一旦社会上有检举、举报,工商、人社部门也能及时查处。
2、工人参保信息透明,企业压力更大
对于一般企业来讲,人数少,个别人不参保不容易被查出。而建筑企业不同,用工规模大,人数众多。
企业年报加入“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等参保信息,很容易通过数据对比,发现建筑企业参保类型、参保人数的异常变动。也就意味着,一旦参保人数过少,很容易吸引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
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工人的社保费用是一笔很重的负担,可以说一般的企业难以承担。我们建议大家,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签订“清*工”合同。
这样一来,可以将社保费用转移到建筑劳务公司身上。同时,你的人工费还可以享受3%的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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