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1
天津儒森教育
根据国家规定,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或相关教学岗位的*: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等,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要求,您可以到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网站上搜索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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