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3838一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941一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2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
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分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
应达到*。
5.4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