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相关政策: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大师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注册以后,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满15年;
4、从事监理*满1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一般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详细信息以各地区具体规定为准。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共4个科目。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草稿纸由各地人事考试中心配发,用后收回。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注意事项: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为*扫描质量,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4、该科目阅卷*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