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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南京优路教育培训学校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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