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大部分会计新手不知道什么是非正常户,为什么会被列入非正常户,成为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开具发票怎么办,财务人员*也要受影响,信息还能够被解除吗,被列入非正常户到底有什么影响……立州教育小编告诉大家,被列入非正常户可不是闹着玩的,一定要重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非正常户开具发票需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务负责人影响*,不要随便挂名“法人代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有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3、特别提醒:
(1)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2)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