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解读|住建部226号文“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210人已阅读 2017-10-10 10:36:25
导读 10月19日住建部发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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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10:36:25
  10月19日住建部发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自7月25日《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86号文件)发出后,引起广泛关注,仅短短2个多月,正式文件就已下发,以下为文件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三级*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一级及以下*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特级、一级*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一级及以下*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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