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是指会计人员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这一特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资金、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要求会计人员只能核算和监督所在主体的经济业务。这一基本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将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与该主体所有者及职工个人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二是将该主体的经济活动与其他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从而界定了从事会计*和提供会计信息的空间范围,同时说明某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仅与该会计主体的整体活动和成果相关。
应当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并非是对等的概念。法人一定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例如,独资与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财产和债务在法律上被视为业主或合伙人的财产和债务。但在会计核算上必须将其作为会计主体,以便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其所有者个人的财务活动区别开来。企业集团由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各个企业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但为了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应编制该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而这里的企业集团是会计主体,但不是法人。此外,一个企业内部的车间、部门,虽然可以单独核算、建立经济责任制,但它们不具备独立资金,不能独立核算,不能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能构成会计主体。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人员为之服务的会计主体,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根据正常的经营方针和既定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即在可预见的未来,该会计主体不会破产清算,所持有的资产将正常营运,所负有的债务将正常偿还。这一基本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资产和负债仍按历史成本计价,固定资产按预计使用期限提取折旧等。当然,任何企业不可能长生不老,一旦进人破产清算,这一前提便失去意义,将以清算价格取代历史成本,但这不会影响这一前提在大多数正常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与合理性。
会计分期由持续经营前提所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持续不断的一个向量。为了及时获得会计信息,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应当合理地划分会计期间,即进行会计分期。所谓会计分期,就是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人为划分成若干个相等的时间间隔,以便确认某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利润,确认某个会计期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迄日期采用公历日期。”这一基本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界定了会计信息的时间段落.为权责发生制、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相关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及谨慎性原则等奠定了理论与实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