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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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式虚开发票,判刑! 无真实业务,找税局代开也属虚开!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22刑初511号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3月,在实际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乡财政所原所长葛某以广告经营部、建材经营部、建材销售部为其公司虚开(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406922.31元。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实际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琪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抵扣,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税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王某坦白、认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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