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标准
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虽然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没有达到标准但总投资超3000万。
招标方式的选择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注意: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可以不招标项目
①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1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1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总承*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招标。以暂估价(指总承*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形式*括在总承*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