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税收新策出台

228人已阅读 2019-03-28 12:26:52
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这一政策加大了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税负将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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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2: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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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这一政策加大了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税负将只减不增。

  2019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这一政策加大了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税负将只减不增。
  2019年1月2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税收新政正式落地!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关于合伙企业的个人LP的所得税问题,参考的法规主要是财税[2000]91号和国税函[2001]84号。这两条法规所规定的税目和税率不同,各地税务局口径不一致,因此给不少创投基金带来了困扰。
  财税[2000]91号文:
  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等。
  显然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和利息收入也是合伙企业的收入来源之一,自然应当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由此可以发现,在国家立法层面,针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答案的是,当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个人投资者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税,合伙企业分回股息红利时,按照20%的税率缴纳。
  但创投基金投资的都是成长期公司,股息、红利收入通常很有限,一般都是从股权转让中获得收益,因此一般对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此次《通知》称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
  2018年度,创投企业A退出项目3个,分别为100万、200万、-400万。2018年,创投企业A退出项目3个,分别为100万、200万、-100万。转让费用设为每年10万。则2017年股权转让所得为100+200-400=-100万,计为0,2017年度无须纳税。2018年股权转让所得为100+200-100=200万,计为200万。设转让合理费用为10万,管理费10万,应纳税额最后应为200-10-0(管理费不得扣除)=190万。个税最后为38万。
  对于两种核算缴税方法,可以从合伙人的收入所得进行比较:
  1、如果基金投资规模大、收益所得高,可以考虑按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基金投资规模小、收益所得少,可以考虑按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两种核算缴税方法,可以鼓励创投企业扩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长期稳定投资。投资期越长、投资规模越大、收益越多,按20%税率应缴纳的个税就会越少。
  提示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2、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3、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4、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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