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BAR高级讲师:Frank;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学学士;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博士;中国职业律师;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USBAR高级讲师:Frank;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学学士;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职业律师;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USBAR高级讲师:Frank;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学学士;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博士;中国职业律师;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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